本报讯(记者 方亚丽)10月底,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黔南州财政局联合印发《黔南州州级基本建设及项目前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州级基本建设及项目前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资源整合、择优保障、强化绩效、加强监督”原则,采用申报制,通过项目申报,按照轻重缓急安排资金,以补助方式安排,不进行切块安排。
在支持范围上,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三类事项:符合投资政策和上级资金投向、本级政府实施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依据国家、省、州部署开展的全州性或区域性重大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办法》同时划出“红线”:严禁用于新建、改扩建和购置楼堂馆所,严禁用于环保不过关、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过剩、搞形象工程等禁止类项目;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助,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
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规划、选址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环境影响评价、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编制费用及相关咨询评估费用,以及重大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中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办法》明确,不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属县(市)规划和研究所需的费用,原则上由县(市)自筹解决。专项资金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原则上单个项目每年安排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流程上,专项资金按“项目单位申请—组织审查—州级评审—州级财政审核—报政府审定—下达计划”六个环节推进。县级实施项目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财政、行业部门集中审查并排序后报州发展改革委;州级实施项目由州级行业部门审查排序后报送。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财政局组织集中评审,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经州财政局初审并协商一致后报州政府审定,再由州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州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办法》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约束。专项资金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或变更前期工作内容;资金下达六个月后,项目单位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黔南州发展改革委商同州财政局收回资金另行安排。项目申报单位需按季度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或项目绩效目标完成后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对违规分配、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虚报套取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