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第4号)
《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已于2026年5月28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第5号)
《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已于2026年5月28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第6号)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于2026年5月28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第7号)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于2026年5月28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年第8号)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于2026年5月28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第9号)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于2026年5月28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第10号)
《贵州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于2026年5月28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第11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决定》已于2026年5月28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29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决定
(2026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修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职权”修改为“人事任免权”。
二、将第四条中的“推荐机关”修改为“有关机关”。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省、市、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负责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负责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人选,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五、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陪审员由县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六、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七、将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该条第四款中的“原提请任命的人民法院院长”修改为“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八、第十七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一款至第三款:“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省第一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九、将第十八条中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修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将“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修改为“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十、将第十九条中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修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十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厅长、局长等组成人员应当在两个月内由本级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原经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人员,职务未作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机构撤销时,其职务自然免除;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然终止。”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提请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当书面提交人事任免案,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及需要说明的材料,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
十四、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采取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时,如电子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表决。
“推选代理人大常委会主任,决定代理省长、代理市长、代理州长、代理县长、代理区长、代理监察委员会主任、代理人民法院院长、代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的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决定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厅长、局长等组成人员的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批准市、州、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贵阳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免,省第一地区人民检察院和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决定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电子表决器方式逐人表决。
“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和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任免,各级人民检察院、省第一地区人民检察院和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任免,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电子表决器方式合并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逐人表决。”
十五、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增加“(以下简称各级人大常委会)”,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改为“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中的“凡”;
(三)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修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删去该条中的“应当”;
(四)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修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该条中的“行文通知”修改为“书面通知”,删去该条中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
本决定自2026年5月29日起施行。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的决议
(2026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由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遵义市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条例》的决议
(2026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遵义市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条例》,由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安顺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6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安顺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条例》,由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的决议
(2026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的决议
(2026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由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