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纪律,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我院现对下列工作人员予以公告催告如下:
1.苏森龄,原任放射科副主任医师。2.郑彬彬,原任内科主治医师。3.阳筑枚,原任结账科助理会计师。4.左鹏鸥,原任传染科主治医师。5.钟红,原任医师。6.范晓荣,原任内科主治医师。7.周平,原任烧伤科医师。8.肖家宁,原任麻醉科主管护师。9.范晶,原任急诊内科护师。10.孔德军,原任干医科副主任医师。11.李汛,原任烧伤科主任医师。12.王方敏,原任急诊科护师。
经核查,以上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经批准离岗后长期未归,已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我院已按档案记载信息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催告通知,但均无法有效送达。现公告督促以上人员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院人力资源部配合办理辞职/解除聘用关系手续。
若公告期满仍未到院说明情况并配合办理手续的,我院将依法依规按程序单方解除(终止)与以上人员的人事(聘用)关系,并办理编制核销、档案转移等手续。解除决定自省卫健委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已送达。
如对以上处理有异议的,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我院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办理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山东路83号贵州省人民医院人力资源部
联系电话:0851-85926200
特此公告。
贵州省人民医院
2026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