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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督促贵州远东钙业有限公司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公告

因贵州远东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泮亚君下落不明,且经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均无法联系,致使我局有关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并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矿权基本情况

采矿权人:贵州远东钙业有限公司;矿山名称:惠水县断杉镇新场村杨家大地砂石矿山;采矿许可证号:C5227312

013047120129252;法定代表人:泮亚君;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15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5日。

二、案件事由

贵州远东钙业有限公司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申请延续登记,也未按规定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我局已于2025年依法立案查处。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拒绝联系,通过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相关文书,特此公告送达。

三、应履行的义务、依据、期限及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本公告送达后2个月内予以改正,全面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理,并可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全部由你公司承担。

本公告在《贵州日报》刊登,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惠水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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