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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莫强制,管理需新解

黎思扬

近日,有网友反馈,自己在四川一家公司面试时,被公司的晨读要求“劝退”:正式上班时间是8点半,员工需要8点就到公司晨读。3月18日,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创始人热爱学习,公司从开业起就有这个规定,晨读是为了提升员工素质。(封面新闻3月19日)

企业重视学习、愿意帮助员工成长,初衷无疑是好的。一家重视读书、重视文化的企业值得人们尊敬。然而要求员工每天提前30分钟到公司晨读,虽无加班之名,却占用了员工原本可以用来休息的时间,无异于“隐形的”加班。

工作人员表示,公司从开业起就有这个规定。言下之意,入职的员工已经接受了晨读的安排。表面上看,这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然而企业在正式上班时间之外,强制要求员工付出额外时间做其他事情,显然侵犯了员工的基本权益,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有法律人士指出,如果是员工自发读书,那是个人权利;但由公司规定时间、地点和内容,就转化为工作的一部分,并表示公司如果坚持保留晨读文化,应当调整到正式工作时间之内,或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以避免潜在的劳动争议和法律风险。

好心不可强制,如果企业真正为员工考虑、真心实意帮助员工成长,何不将晨读调整到正式上班时间之内,员工减轻了负担,企业获得了名声、降低了争议风险,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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