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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位到期为啥拿不回押金?

针对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各执一词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田儒森 周旺泽

近日,来自河南省的李先生向“天眼问政”栏目反映,他在贵阳市南明区鸿通城二七路小吃街租赁摊位经营餐饮,合同到期后准备退场,却遭遇押金无法退回的困境。租赁方以“未经营满6个月”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1月13日,记者在二七路见到李先生。他介绍,他于2025年10月与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购物中心签订了一份为期3个月的“二七路小吃街美食亭使用管理合同”,合同约定月租金5000元,同时缴纳了5000元押金及1000元水电费押金。

经营满3个月后,李先生决定不再续约,按合同到期退场。然而,当他要求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押金时,却被告知因其实际经营时间未达到6个月,故押金不予退还。“我是正常合同到期,不是提前违约,凭什么扣我押金?”对此,李先生感到十分不解。

随后,记者与李先生一同前往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购物中心办公室了解情况。

一名工作人员解释称,公司多年来一直执行“经营满6个月方可退押金”的规定,并在与商户签订合同前会口头告知。

该工作人员同时出示了合同,并指出其中第十三条“变更和解除”的第二款约定:“乙方因有特殊原因需提前退出的,必须经营满6个月,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解除本协议。”

李先生对此条款提出了不同理解。他认为,该条款针对的是“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退出”的情形,且文中并未直接写明“未满6个月不退押金”,只是说可协商签署补充协议或解除协议。他强调,自己是合同自然到期退场,情况与条款所述并不完全一致,扣留押金缺乏合同明文支持。

面对李先生的质疑,工作人员回应称,此举是出于市场管理的需要,“如果商户都只经营3个月就走,我们很难对市场进行稳定管理。”

为证实规定告知情况,记者与李先生以及该公司另一名马姓工作人员随机走访了二七路两家商铺。两家商铺经营者均表示,签约时甲方确实口头告知了“经营满6个月才能退押金”的要求。

对此,李先生仍坚持自己的诉求:“我是合同到期离开的,押金就应该退还。如果协商不成,我会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目前,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后续如何,“天眼问政”栏目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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