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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保障非遗保护传承

胡卫东 王晨 王冠力

作为多民族聚居的贵州省,拥有丰富的非遗资源。当前,非遗正在经历一场从静态的博物馆式保存到动态的社会性传承的深刻转型。非遗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两者均和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密切相关。贵州于2023年底被确定为我国第二批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区,通过构建制度体系、搭建登记平台、探索多元应用场景等一系列举措,积极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路径。

知识产权制度推动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商标权与地理标志维护品牌价值与地域真实性,专利权鼓励衍生品的技术创新,而商业秘密则为核心技艺与配方提供保护。探索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遗,将极大扩宽非遗的保护路径。例如,数据知识产权为非遗保护提供了新兴制度路径。将非遗项目数字化形成的数据库、影像资料等数据成果,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赋予传承人和保护机构对数字化衍生数据明确的法定权益,既解决了传统非遗在数字时代面临的确权难、溯源难、利益分配失衡等痛点,又借助数据权利的可交易性、可许可性等特点,激活了非遗资源的市场化利用,形成数字化保存、权利化确认、价值化运营的良性循环,最终实现非遗在传承中创新、在利用中发展的目标。2025年8月,贵州古苗疆刺绣工贸有限公司成功登记数据知识产权6件,成为全省首个非遗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这些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涵盖植物类、人物类、动物类、抽象图类等纹样类别,包含线稿图、彩色图、成品图等多形态数据纹样数据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既防止企业二创非遗纹样被违规商用,又为企业纹样交易流通提供可追溯保护依据,推动了非遗从文化遗产向可交易资产的转型。

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为非遗传承保驾护航。我国司法不仅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更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发挥关键作用,实现精准保护。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司法系统严厉打击对非遗的破坏与滥用,明晰权利边界,审慎界定传承人群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切实维护传承人和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法治保障使非遗保护从政策倡导和道德呼吁,落实为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社会规范,为非遗的存续与发展营造了稳定、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成为整个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支撑。2024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护航乡村振兴典型案(事)例,并在非遗富集地区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深度融合基层治理与乡村振兴,将保护重心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和精准服务转移,为非遗传承发展提供精准司法服务。2025年,六盘水市首例布依族纹样著作权案,法院在全面审查历史渊源与创作证据的基础上,引入专家意见并加强与行政部门的协作,最终依法驳回原告诉请,防止少数民族纹样被不当垄断,为民族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划定清晰界限。这些典型案例,是贵州司法系统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遗成果的生动印证,也彰显了司法在非遗传承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加大普法宣传,在非遗保护传承中融入知识产权理念。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版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普法宣传教育,让传承人了解:著作权可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和民间美术作品等,商标权可以为非遗特色文创产品的品牌化提供保障,专利权可以保护非遗特色文创制作工艺、配方或生产方法的改进及创新,商业秘密可以保护祖传配方和绝活。在数智时代,非遗普法宣传需革新模式,实现从传统说教到多元融合的转变,推动普法的精准化、场景化与互动化。一是转化宣传方式,将法律条文以图解、短视频等贴近群众生活的方式进行普法;二是创新宣传渠道,推动现场和网络协同宣传,既扎根社区一线,又利用新媒体平台;三是注重实效,通过定期培训与实战演练,提升传承人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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