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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无效”调解不能成为“责任豁免”声明

近日,六盘水市民陈先生为新房粪水倒灌、维权受阻而心力交瘁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在事件后续处理中,属地高新区住建局的一则回应尤其引人注意——回应称该局已为此事“先后组织现场协调、电话沟通6次”,但因属于合同纠纷,最终建议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协调6次”,乍一看展现了相关部门“积极作为”的姿态。但深究下去,当6次努力后,最终仍以“建议司法解决”收场时,帮帮哥不禁要问:这种“高频”却“无效”的协调,其价值和意义何在?它究竟是化解矛盾的桥梁,还是一种程式化的“责任豁免”声明?

我们必须承认,行政部门在民事纠纷中的协调,确实不具备强制力,其作用是搭建平台、促进沟通,而非代替法院作出判决。然而,当协调次数多达6次,却依然无法在核心问题上取得突破时,这个过程本身就反映出现有调解机制的无力。

一方面,协调可能陷入了“修复”与“退房”的僵局。建设单位同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修复,但业主因长期困扰和根本性质量缺陷坚持要求退房退款及赔偿,这二者之间存在巨大鸿沟。6次协调未能弥合这一鸿沟,说明协调可能仅停留在“传声筒”和“劝和”的层面,未能针对开发商的合同履约情况、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达到根本违约程度等核心争议点,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专业界定或强有力的调解方案,导致每次协调都无实质推进。

另一方面,协调过程是否触及了“违规改建”等核心症结?粪水倒灌的直接原因是一楼住户违规改动管道。对于这类明显违反规定的行为,住建部门作为行业监管者,拥有行政查处权。但在6次协调中,帮帮哥未见对此违规行为的明确处理意见和强制整改时限。这不禁让人感觉,协调似乎回避了最有能力撬动局面的行政监管手段,而将全部压力置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民事协商上,这无异于舍本逐末。

“协调6次”的努力值得肯定,但“协调6次未果”的结果更应被重视。消费者的核心诉求依然悬在空中,这不仅消耗了行政资源,更可能透支公众对基层解决问题能力的信任。

高新区住建局“将继续积极联系双方”的表态是好的,但公众更希望看到的是“积极”能转化为“有效”。下一次协调,不应再是简单地“坐在一起谈”,而应是基于前期6次沟通所积累的问题焦点,要么拿出能界定责任、打破僵局的权威专业意见,要么果断对违规行为行使行政监管职责,为业主维权提供坚实支撑。

将消费者推向司法途径,是依法办事的体现,但也是维权成本最高的选择。帮帮哥期待,行政协调能真正成为一道有力、有效的前置防线,而不是在经历了一番“高频无效”的忙碌后,将一个无奈的背影留给求助无门的消费者。

文/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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