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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岗期工资去哪了?用人方:抵扣食宿费用

律师:不合法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熊曼

8月26日,“天眼问政”栏目接到两位读者反映,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的爱玛家月子会所观山湖店存在试岗期不支付工资的情况,希望得到帮助。

“8月6日,我去面试当天,对方就说第二天(8月7日)可以来试岗,试岗期是5天,试岗3天后进行考核,如果考核通过就接着上班,不通过就离职。”田女士称,自8月7日开始试岗,她每天从早上9点工作到晚上6点,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并服从安排。然而,在试岗第三天(8月9日)考核结束后,对方通知她未能通过考核,直接口头辞退,且以“试岗期没有工资”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当时什么合同、协议都没签,就是面试完口头约定好第二天来试岗。”田女士告诉记者,面试的时候对方并未告知其试岗期间没有工资,后经向相关部门反映后,田女士联系了该门店店长,店长让她去月子会所走正常流程结算工资。

“我从未经过正式入职流程,现在又要求我去月子会所走结算流程,而且她也未明确说具体流程是如何的。”田女士表示,这不由得让她怀疑对方是想骗取免费劳动力。

田女士希望,月子会所通过微信直接支付这三天一两百元的工资。由于自己不在贵阳,前往贵阳走流程的车费将超过应得工资,得不偿失。

任女士同样在该月子会所遇到类似问题。

任女士告诉记者,她于8月4日进入该月子会所开始试岗。“面试时对方说,试岗期5天,若顺利进入1个月试用期,这5天会计入试用期且有工资,试用期结束后通过考核就能转正。”任女士说,当时双方约定底薪2000元/月,夜班补贴60元/次,月休4天。

任女士称,自己从8月4日至12日都在按安排工作。后经月子会所同意,任女士8月13日至15日请假。8月16日正常上班,下班后向公司请假17日和18日,18日假期结束告知对方19日回去上班时,对方突然告知“老板已经安排重新招人,不用去了”,且未给出任何辞退理由,也未提前通知。

更让任女士无法接受的是工资结算问题。“被辞退后,月子会所突然变卦,说试岗期5天没有工资,只认后面3天工作的工资和夜班补贴。”任女士说,自己试岗期5天,每天工作9小时(早9点至晚6点),后续3天加上夜班每天上了15小时班,按面试时约定核算,工资应包含试岗期报酬、3天工作薪资及夜班补贴。

“月子会所给我说9月20日发放试岗期后那3天的工资和夜班补贴,具体金额是多少也没告诉我,后面就再也没有联系过我了。”任女士告诉记者,她当时也就“试岗期无薪”问题与月子会所沟通,明确提出“试岗期也提供了劳动,不发工资不合理”,但对方回应“觉得违法就找法律解决”,拒绝进一步协商。

“试岗期5天我也认真完成工作,要求不低、强度也不小,现在相当于白干5天,工资直接少了一半,我不能接受。”任女士表示,希望月子会所能按约定,把试岗期5天工资、后续3天工资以及夜班补贴全部结清,这是她应得的劳动报酬。

8月27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该月子会所的相关负责人。对方回应称,公司规定试岗期工资为60元/天,同时在试岗期间会为员工提供食宿,而这60元/天的工资将用于抵扣食宿费用。

该负责人进一步介绍,员工在试岗时均需按流程签署《食宿服务确认单》。该确认单明确注明:“本人自愿接受甲方提供的有偿食宿服务(60元/日),费用与工资分离结算。若未通过考核或离职,承诺按实际使用天数支付费用。”

“我们月子中心必须对客户负责,若员工考核不通过,自然不予以录用。”该负责人称,鉴于田女士在试岗期间因公司方面的原因未能签署《食宿服务确认单》,公司会支付其试岗3天应得的180元工资。不过,公司所有款项的发放都遵循严格且正规的流程,需要田女士本人到店签字确认相关单据。门店将单据上报公司后,可为其提前预支工资。

该负责人说,此前,已通过微信告知田女士,需到公司办理正常流程手续方可领取工资,但田女士表示“100多元没多少钱,不想跑一趟”。店长还提到,田女士并未向其说明自己已离开贵阳的情况,且门店始终积极与田女士协商工资支付事宜,不存在不支付工资的情况。

至于任女士,该负责人称其在工作期间违反了公司规定。“任女士两次请假均以‘大嬢过世’为由。第一次请假是从13日到15日,16日任女士正常上班,16日晚上她又再次以大嬢过世为由请假,考虑到谁家都可能遭遇亲属过世这种特殊情况,我们批准了她的请假申请。但是,两次事假理由均是以‘大嬢过世’,这不太符合逻辑。”

“由于任女士签署了《食宿服务确认单》,所以她试岗期的工资已用于抵扣食宿服务费用。但她正式上班期间的工资,我们会一分不少地发放给她。”该负责人说。

公司强制要求,试岗期间的工资用作食宿费,合法吗?为此,记者采访了“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

李娜提醒,法律上不存在“试岗”概念,一切“试岗”要求均违法。

对于用人单位将试岗工资用于抵扣食宿费用的做法,李娜表示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将工资强制用于抵扣食宿费用,属于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食宿费用一般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或经营成本,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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