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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刚柔并济激励企业依法办管矿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印发《行政处罚激励约束工作机制试点办法》,明确监察执法六处辖区对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全力落实国务院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要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松绑、为发展“加速”。

《试点办法》中明确的免罚和不罚并非无原则宽纵,而是设定了严格认定标准和条件,确保纠错有理、容错有据。轻微违法免罚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3类情形。自查上报不罚为: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执法检查前,当事人通过基础信息平台上报、当事人书面报告、当事人在自主信息系统已登记,且按规定已整改或正在整改隐患。同时明确“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明知或应知,以及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发生及其后果的,对隐患自查不报、查而不改”等禁止免罚情形,厘清容错边界,框定免罚范围,避免违法行为“合法化”,防止安全隐患“一放了之”。

《试点办法》设定了清晰的执行流程,积极为监察执法人员和企业减负,提升执法效能。经综合分析认定,对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单项违法行为事实已查清,依据法律规范对单位最高处罚额度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最高处罚额度不超过1万元,能准确认定免罚、不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阐明理由,报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不予立案;对立案调查后,综合分析符合认定标准情形的给予免罚、不罚处理;同时,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建立《免罚清单》,持续优化免罚认定实施流程,提升执法效能。

据介绍,免罚不等于免责,更不意味着监管标准的降低。《试点办法》明确实施不罚、免罚的,由当事人签订《免罚认错承诺书》,案件承办人指导当事人制定整改方案,督促上级公司和监管主体加强跟踪,举一反三巩固整改成果,指导企业按照“双全日”工作法,查找违法行为出现的管理、制度等方面缺陷,完善机制、开展内部追责。激励煤矿企业依法办矿管矿,推动安全生产由“他律”向“自律”转化。实施过程中,同步建立免罚、不罚事项记录数据库,发现拒不改正、未在整改期限内改正以及再犯等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放大执法的威慑效应,强力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截至目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监察执法六处已对15矿31条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轻微免罚处理,对3矿9条自查隐患实施不罚处理。《试点办法》刚柔并济,按照规定的条例给了不少企业整改机会,让企业从被动整改变为主动抓好安全生产,具有一定的试点效应。 (罗冬祥 罗荣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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