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日报报刊社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 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3 代号65-1






遵义市红花岗区检察院

讲好法理情 解“结”促和谐

遵义市红花岗区检察院主动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聚焦民生民利,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和调解工作在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讲清、讲透、讲明“法”“理”“情”,深化检察办案诉源治理、涉法涉诉矛盾实质性化解,既解“法结”又化“心结”。2024年以来,该院通过开展释法说理、息诉等工作,化解民事纠纷5件,申请人均自愿撤回监督申请。

该院通过邀请值班律师到场,采取“个案剖析+类案释法”的方式,深入分析申请人监督申请中所涉法律问题,结合类似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申请人阐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争议焦点以及法律适用,让群众乐意听、听得懂、听得明,清晰明了讲法理。

该院在办理申请人胡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民事监督案的过程中,承办人通过调阅案件材料了解到孙某某因合同纠纷将胡某某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定胡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遂判决胡某某向孙某某支付违约金1000元,经审查一审适用法律正确,且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其后,承办人与胡某某围绕其申请理由充分沟通,意识到胡某某申请监督系其对合同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的认定、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

案件承办人立即邀请值班律师到场,共同围绕法律法规对合同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合同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的认定等为胡某某提供法律咨询,阐明合同履行期限内若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和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当事人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讲明诚实信用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系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原则,应严格遵守。胡某某自愿撤回监督申请。

该院还通过“背景调查+司法救助”的方式,强化融合履职,解决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做好群众身边的暖心人,用心用情讲情理。

(蔡浪 周青青)

--> 2024-12-27 遵义市红花岗区检察院 1 1 贵州日报 content_142650.html 1 讲好法理情 解“结”促和谐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