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将诉源治理上升为国家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制度安排。诉源治理就是对诉讼的源头治理,即通过多种治理手段,预防潜在纠纷、化解已有矛盾、减少进入诉讼环节案件数量或有效分流诉讼中的案件。做好诉源治理工作,不仅有助于推动国家基层治理法治化,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指示,而且有助于实现《决定》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要求。
诉源治理的理论思考
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无讼”理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着许多契合民族传统习惯、兼具丰富法理哲理、具有旺盛生命力的理论观点思想。例如,主张“无讼少讼”“礼之用和为贵”;制定乡规民约、家训族规、立碑刻传等,发挥族老、帮权、民权等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引导百姓遵从公序良俗与道德规范,显现了国家治理体系从传统到现代连续演进的历史轨迹。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成果。马克思认为,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人民自主治理,体现公平正义,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根本坐标,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抓实抓好诉源治理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根本遵循,充分彰显了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论的思想精髓。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实践。1963年,浙江绍兴诸暨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契合当时基层社会治理与人民群众的需要,成为基层治理的重要经验。诉源治理是在因应诉讼量大幅上涨、法院司法解纷能力有限、人民群众矛盾化解困难等实践问题中提出来,目的是强化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核心是要充分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与“枫桥经验”一脉相承,是新时代下对“枫桥经验”的延伸,路径取决于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诉源治理的实践价值
政治价值: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必然要求。推进诉源治理,建设法治中国,根本目的就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将人民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以充分的社会治理成效,保障人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在诉源治理中,人民群众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参与者、建言者、监督者与受益者,既彰显人民主体地位,又通过合理制度安排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坚定信仰法治、崇尚法治、践行法治,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社会价值: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潜在社会矛盾风险进一步凸显。诉源治理强调抓前端、治末病,抓住纠纷问题产生的源头,深入分析“病因”,区别对症施策,通过完善制度供给、堵塞管理漏洞、规范行政执法、广泛吸收民意、增进社会认同、强化引导宣传等方式,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能够将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社会内在冲突与矛盾对抗。
法律价值: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然要求。诉讼是纠纷化解的最后方式,因此诉讼案件数量的多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诉源治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以“良法善治”为最终目标,以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基层治理、多元共治等为工作导向的集成式社会治理方案。诉源治理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强调重视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与前端化解,及时阻断矛盾纠纷演变为诉源、执源,通过综合运用非诉方式和诉讼方式,对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进行实质性化解,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能够最大程度节约社会治理成本,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实现良法善治之目标。
(作者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本文系省哲社科学规划重大课题〔23GZZB20〕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