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因道路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被息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的1167台车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现予以公告。
请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息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接受处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扣留车辆将被依法处置。
逾期未处理扣留车辆信息请扫描二维码下载文件查看详细内容。
特此公告。
息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