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波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中,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抓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底线任务,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加强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识别。一是建立识别标准。严格落实把工作对象转向所有农民,把工作任务转向推进乡村“五个振兴”,把工作举措转向促发展的要求,在所有农村群众中进行低收入人口的识别,尤其要注重识别标准建设,围绕以是否有无劳动能力等核心指标建立一套完善、科学、有效的识别标准,将包括监测对象中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群体,按照识别标准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范围。二是打通数据壁垒。成立牵头部门,打通民政、农业农村、教育、医保等部门数据,建立并完善覆盖全体农户的监测平台,及时把符合识别标准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监测平台实施动态监测。按照“及时发现、尽早报告,尽快监测”的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实时更新。三是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有序退出机制。对农村低收入人口收入生活状况开展评估,对在政策帮扶下达到退出条件的,应及时予以退出。
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体系。一是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的组织体系。各地党委要加强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工作的领导,由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工作的组织保障,统筹民政、教育等单位协调推进。二是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的资金投入政策。整合财政衔接资金、产业发展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小额信贷政策以及各类专项资金等,加大对农村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资金投入。三是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的产业政策。聚焦地方特色农业、林业等产业,帮助地方产业做大做强,推动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四是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民生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低保政策,确保无劳动能力群体有基本生活保障。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制度,加大对农村地区敬老院、养老服务站等机构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二级医疗机构药品报销比例。
实施分类精准帮扶。产业发展方面,强化链式思维,加强产业与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利益联结。就业方面,对有劳动力的低收入人口通过引导外出务工、公益性岗位、就近就业等方式实施就业帮扶。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提升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劳动技能。公共服务方面,严格落实养老、医疗、医保等有关帮扶政策体系以及有关惠民政策,提升公共服务供给力度,对无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实施兜底救助保障。“扶志”方面,坚持“扶志”与“扶智”相结合,积极宣传各地低收入人口自力更生、勤劳致富的典型,进一步激发低收入人口的内生发展动力。
(作者单位:中共贵州省委党校。本文系贵州省委党校研究专项课题〔2024SWDXXJKYZX05〕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