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周梓颜 周睿
近日,“天眼问政”栏目收到群众郭先生留言,他于2021年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宝能科技城购买房屋时,交了10000元的意向金(又称诚意金)。后来未选择购买该房屋,房开商答应退钱,但至今退款毫无进展。
记者走访宝能科技城售楼中心,销售人员解释,“我们只有定金一说,定金是不退的,你下定就证明看好了此套房源。诚意金是要退的,但是退的时间会长一些,可能是一个月,也可能是两个月、三个月甚至更长。”
郭先生称,此前房开商回复他等待退回,但一等就是3年。就此,记者咨询了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阿维静珠。
“意向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时也称为购房预约金或者购房诚意金,主要形成在买卖双方达成合意订立正式购房合同前,用于表达买方的购买意愿而支付的款项。”阿维静珠表示,双方如果能顺利签订正式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则意向金转化为房款。但意向金并不具有交易担保的功能,与大家普通认知的“定金”或“订金”都有所不同。
消费者如果交了意向金但之后不想购买该房屋,房开商是否该退还?阿维静珠介绍,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买卖双方未签订《意向书》或《意向书》实际未对房屋的购房价格、房屋状况、房屋坐落等内容做实质性约定,后续在双方因分歧过大,最终未能就商品房买卖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房开商应当退还意向金。
阿维静珠说,消费者可先行与房开商协商要求退款,若对方坚持不愿意退还意向金的,购买人可以选择向住建部门进行投诉。如果仍不能解决,消费者可收集付款资料及磋商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向当地法院起诉房开商要求退还意向金;也可不经投诉,直接向法院提起相关维权诉讼。
阿维静珠建议,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的预购协议通常是开发商或者中介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作为购房者,在签署相关协议前务必仔细阅读协议中的内容,注意文本中所注明的“订金”“定金”“押金”或“意向金”是否与双方口头沟通过程中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尽可能不以口头约定形式订立合同。
购房者在缴纳“订金”“定金”“押金”或“意向金”时,尽可能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并在转账时对款项目准确备注,尽量避免双方对款项的性质产生歧义。
在交易过程中,购房者要有意识留存合同订立过程的证据,如出现争议时,应当妥善保存必要证据材料(如合同、单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在自身权益受损时及时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