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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洪名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制度基础,应充分认识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意义,同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着力点。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根本性制度安排。从1978年开始进行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以土地制度为核心进行的,这一改革的重大成果之一,就是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于农村土地而言,所有权是集体的,实现农村经营“统”的功能;将承包权或者经营权,甚至承包权与经营集合在一起赋予农户,充分体现了“分”的灵活性,实现经济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经过40多年的改革和经营实践,已经成为农村根本性制度安排。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有鲜活的生命力。从40多年的实践来看,基本经营制度为农业经济发展,为农业现代化、中国工业化、城市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正是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得以从农业流动到非农业、从农村到城市,为中国工业化提供了低成本的大量劳动力,让工业生产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从而让中国制造走向世界。正是在这项制度下,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得以分离,促进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推进农业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为农业现代化贡献制度力量。

家庭经营具有较大灵活性及适应性。家庭经营是农村经营的主要形式,这一制度安排激发农户生产积极性,将家庭的资金、劳动力、时间等资源配置到生产经营之中,推进了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农户生产效率的提高,在家的劳动力经营家里的土地,而剩余劳动力从农业转移到非农业,从农村转移至城市;在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之后,农户将土地流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或者农业合作社等,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使农地细碎化得到一定程度的治理。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着力点。一是深化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决定》指出要“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是国家完善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制度安排,今后一定时期,要巩固农地确权成果,做好农地确权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有机衔接。要积极探索集体所有权的具体权能,特别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再延长三十年过程中,探索集体所有权的剩余控制权、处置权、剩余索取权等具体权利,让集体所有权从“虚”向“实”。做实农户承包权或者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户通过承包从集体得到的权利,有什么样的“权”和“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做好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与农地第二轮承包到期再延长30年的有机衔接。《决定》指出:“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从2023年开始至2028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陆续到期,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做好“三权分置”改革与农地第二轮承包到期再延长30年的有机衔接。做好这一工作,要紧紧抓住农户这个核心,围绕土地的家庭财产权这个关键进行。农村土地承包不是承包给个人的,而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农地“三权分置”从集体产权中分出的权利是赋予农户家庭的,而不是赋予家庭某个成员的。而延包也要以家庭为核心进行,“家庭”既是承包的基本单位,也是延包的基本单位。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延包的理论基础在于家庭财产制度的建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一经典著作中论述了家庭财产制度及其演化。从财产制度的视角看,如果将土地视为一种财产,土地财产是以“家庭”为单位实施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运行的。三是构建有效的运行机制。《决定》指出:“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对于一种制度安排来讲,不仅在于制度的适应性,而且更在于一种制度要能够有效实施。产权明晰仅仅为产权实现奠定了基础,土地产权制度能够持续有效的关键在于,不同产权的共同标的物是同一的、是不动的土地。这样,当经营土地获得相应的收益时,其收益如何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就成为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关键。因此,要根据不同要素的贡献、不同主体的贡献、不同权能的贡献,合理共享土地增值收益,形成土地经营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走共同富裕之路。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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