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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观山湖区检察院

融合发力守护生态环境

贵阳市观山湖区检察院结合“检护民生”“富矿精开”等专项工作,通过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融合发力,把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摆在更突出的位置来谋划推进,努力为观山湖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2024年以来,观山湖区检察院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共计18件52人,批准逮捕2件9人,不起诉11件27人。在办理案件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除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要求其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在办理王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案件过程中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等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并在办案过程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切实将生态环境损害程度降到最低。在办理钟某某失火案中,该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使该案实现快侦、快诉、快判,并在案发地公开庭审时给旁听群众上法治课,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

观山湖区检察院聚焦百花湖流域保护、农村生活污水直排河道、外来物种入侵、特种洗车行业未经许可排污、窨井盖污水溢流、养殖场粪污泄漏污染河水等生态环境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立案12件,发出检察建议后持续跟进监督,确保问题得到实质性整改。  

在省、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办理的百花湖饮用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针对8户农户污水未集中处置问题,督促相关部门通过一户一泵的方式,将生活污水提升至主管网收集处理,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更高水平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典型案例。  

观山湖区检察院围绕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领域不诉的刑事案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办理上述领域反向衔接案件4件,通过制发《检察意见》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避免不刑不罚,通过一体履职提升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在办理黄某某危害珍贵野生动物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中,黄某某售卖8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该院刑检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黄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后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后行政检察部门向区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意见》,建议对黄某某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发出检察意见后,检察院与自然资源部门保持沟通,根据相关规定,对其采用“替代性处罚”的巡林、护林工作任务,并协调黄某某所在村的村委会承担起执行监督的职责。

(林江 韩晨霏 赵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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