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金秋时)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了《省自然资源厅 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即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旨在更好地做好用地保障,提高服务质量,防止行政审批乱象,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用林用草审批、复垦复绿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通知》明确了临时用地的申请范围及使用期限。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通知》明确了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
《通知》对临时用地审批层级、申请临时用地所需资料、临时用地占用耕地踏勘,并对公示及备案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同时,详细梳理了临时用地申请范围、申报临时用地所需资料清单等内容。
此外,为了落实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得到复垦复绿,《通知》明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落实批后现场巡查、复垦预警等日常监管工作,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按批准范围、用途使用,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复垦调度,发现批后改变临时用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问题的,不进行复垦或者复垦不到位的,严肃依法依规查处。省自然资源厅则采取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按年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对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县(市),要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