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签订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编号:中长资(贵)合字【2024】194号),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依据《民法典》第546条规定,特将债权转让事实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依法享有公告清单所列债权的主从权利,现公告要求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已经由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破产重整程序的,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取代原债权人地位参与后续的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转让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202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