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玉林)近日,省政府印发《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保障措施、责任追究等办法。
《办法》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分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辖区有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或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乡镇应建设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具有公益属性,参加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不得收取费用。
《办法》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有关部门应结合政府专职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和其专业能力,合理确定薪酬待遇,确保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水平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