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时冲动,刘某和罗某因驾驶机动车超车问题发生争执,二人“忍无可忍”进而互相殴打。最终,罗某“打输”受伤住院治疗,刘某“打赢”面临牢狱之灾。6月6日,该案尘埃落定,刘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2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二人均受到了“冲动的惩罚”。
事情回到2023年7月1日。当天,刘某在驾驶货车进入安龙县高速收费站匝道时,罗某驾驶轿车跟在刘某的货车后面,两人均需驾车从匝道进入收费站。罗某准备超车,刘某未避让,遂超车失败,顿时心生不满。双方从匝道出站后,罗某驾车超过刘某正在行驶的货车,在变道过程中故意影响刘某正常行驶,刘某心生不悦,两人发生口角。
随后,两人在等待红绿灯时,怒气未消的罗某下车与刘某对骂,刘某遂下车与罗某推攘,随后二人互相殴打起来。罗某被打倒在地后,刘某持续殴打罗某致其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罗某右眼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眼损伤为轻微伤。罗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后,该案由安龙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于2024年1月2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面对这样的简单案件,检察官本可以在审查后提起公诉即可。可是,这样一诉了之,矛盾根源能否化解?案件质效如何?改类轻罪能否得到治理?安龙县轻罪治理中心成立后,这些问题成为检察官办案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为实质化解双方矛盾,安龙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刘某和罗某开展深入细致的释法说理,让两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尤其是刘某,对殴打他人行为后悔不已:“我当时为什么就不克制一下呢,现在不但要赔钱,要是被判刑了,还影响孩子的将来,我真的很后悔啊。”后来,刘某积极赔偿罗某医疗费用,并向其赔礼道歉,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
经过全面评估,安龙县检察院认为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到该案是一时“路怒”引发的冲动型刑事案件,社会危险性较小;双方均存在过错且事后均有悔意,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双方已和解,矛盾已化解,社会效果好,最终,决定对嫌疑人不起诉。
但为增强社会治理效果,给“路怒”一族降点“火气”,安龙县检察院强化刑行反向衔接,结案后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要求对刘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6月6日,刘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2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办理至此,承办检察官“小案”不“小办”,而是“细办”“精办”。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这个案件是安龙县检察院开展轻罪治理中的一个缩影。在办理该类“轻罪”案件中,安龙县检察院依托轻罪治理中心与公安、法院、司法局的协调联动,将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法律服务等环节集成,实现轻罪案件快速高效协同办理,把问题解决在诉前,矛盾化解在前端。
此外,安龙县检察院在办案中还通过“强化追赃挽损、释法说理,提升案件办理质效”“针对类案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积极履职”“汇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升法治意识”“运用‘检察+网格’解纷止争工作法,发挥‘网格员’基层细胞的治理功能,提升群防群治效能”等方法,把矛盾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下一步,安龙县检察院将切实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围绕轻罪案件办理开展社会治理工作,通过轻罪治理促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法治服务。
(韦荣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