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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用好红色资源 赓续红色血脉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敖子棋

红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珍贵资源,保护是首要任务。

5月28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作关于《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在关键之年制定保护传承利用红色资源的地方性法规,依法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指出。

按照省委安排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2024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具体牵头,组建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工作专班,负责做好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修改、论证等工作。

同时,邀请省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全程参与立法工作,并注重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先后召开专题会、座谈会、改稿会、论证会,梳理分析贵州红色资源特色、分布情况、保护现状等内容,准确了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后,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该条例草案。5月1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该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健全工作机制上,该条例草案明确了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利用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史实、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有效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为进一步强化资源整合和统筹协调,明确省、市(州)按照规定建立以党委宣传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机构为成员单位的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联席会议机制。

对红色资源进行调查和认定是有效保护利用的前提。该条例草案明确我省建立红色资源分类、认定、名录制度,红色资源的认定标准由省级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制定。同时,规定省级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对相关资料予以保存和展示,实现红色资源信息共享和开发利用。

该条例草案遵循“保护为先”的理念,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有关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一是规定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要求;二是明确红色物质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三是强调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并依法取得批准;四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红色资源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火灾、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五是鼓励收藏、研究单位对红色资源中的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进行征集收购。

保护利用好红色资源、讲好红色故事,是实现红色文化传承的需要,更是打造贵州红色文化品牌的基础和前提。该条例草案明确我省坚持把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的生动教材,开展中共党史学习教育以及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实施革命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推动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等的研究阐释。

针对部分红色资源保护经费和力量不足、激励措施相对薄弱等问题,该条例草案明确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相关经费、人员保障措施;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明确捐赠财产用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明确检察机关依法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中开展公益诉讼。

对于损毁、破坏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违法行为,文物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罚款等处罚,该条例草案通过设定相应的指引条款予以明确。同时,针对违反红色资源保护标识管理规定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并明确了治安处罚、政府及部门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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