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玉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日前,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被县法院当庭采纳,判处冯某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据悉,该案是黔西南州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首例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建议案例。
2023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玉因受利益驱使,从网上下载、翻拍兰草照片,发到抖音上诱骗他人购买,先后骗取郑某某等四人人民币12990元,收到款后便将四人的抖音、微信等联系方式拉黑,受害人财货两空,一直联系不上冯某玉,无奈之下便选择了报警。
2024年1月23日,冯某玉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于普安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冯某玉自觉遵守监规,如实交代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教育管理,自愿认罪认罚,且每月考评情况、综合考评成绩良好。4月28日,普安县看守所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对冯某玉提请从轻处罚建议书及羁押表现综合评定表。
该案例的成功办理,有利于激励在押人员遵守监规和自觉维护监管秩序。下一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利用驻所检察室向在押人员详细解读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相关政策,增强在押人员遵规守纪意识,切实提升监所安全指数,为构建平安普安贡献检察力量。
(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