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日报报刊社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 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3 代号65-1






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谷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政复议是一项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从制度层面而言,它是行政系统内部重要的层级监督制度,其核心功能是通过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行政复议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三重立法目的:保护权利、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第一,通过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而增强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信心,优化营商守法环境。第二,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打造高效公平的营商执法环境。第三,经济社会生活不可避免会发生纠纷,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完善营商司法环境。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把握好四个方面的内容。

恰当运用调解,有力推进争议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包含三个层次的内涵:冲突本身得到消除、实现合法权益之维护和法定义务之履行、法律或统治秩序的尊严与权威得以恢复。《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机构职能的调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职责设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比起司法机关更具有能动性,能够更加顺畅地协调联络纠纷背后的多方利益主体,发现问题症结,推进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明确法定职责,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法治对公权力的要求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24—29条将原来“条块结合”的管辖体制改为“块块管辖”为主、“条条管辖”为补充的管辖体制,即相对集中的复议管辖体制,对统一办案标准、实现“同案同判”、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起着积极作用。一方面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权责更加清晰;另一方面也促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更加有效地督促本级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明确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制度定位,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复议前置的范围。除了自然资源确权案件复议前置,第二十三条还增加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情形的复议前置,并且还规定了对依法实行复议前置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准确判断利害关系,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关系。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优质营商环境的一大要义。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亦需要法治保障。例如,投诉举报人对行政机关不予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是否可以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受理该案件,需要准确判断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这是判断行政复议案件是否受理的难点。案件是否受理又是启动复议程序实质性化解争议的第一步。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先判定是否存在值得公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再判定该“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行政行为的实质影响,即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本文系省哲学社科规划重大专项课题“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23GZZB10〕阶段性成果)

--> 2024-04-17 谷骞 1 1 贵州日报 content_122324.html 1 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