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莎 陈龙)近日,贵州省民政厅印发了《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2021年10月印发的《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同时废止。
本次新修订的《办法》分为六章四十五条,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新增三条,其中第四条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基本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第十六条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市场主体登记情况作了进一步明确,第三十六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虚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处理作了进一步明确。
《办法》进一步增强了操作性。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上新增了三种情形,明确“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年以上”“原长期在外务工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家庭成员罹患大病返乡照料病人1个月及以上且短期不再外出务工的,以及返乡在家连续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或直系亲属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对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新增了两种情形,明确“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在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等两类情形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作了优化。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资产账单、流水等信息,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取证困难但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明显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或乡镇(街道)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