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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直是全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的“先行者”。2009年以来,贵州便开始探索实施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原则,2020年,贵州又从省级层面出台《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首次在省内八大流域统一实施生态补偿。截至2022年底,全省119个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98.3%,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0.4个百分点。
据介绍,新一轮的补偿办法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范围等方面实现了提档升级。补偿范围方面实施省内八大流域全覆盖,即乌江、沅江、牛栏江—横江、柳江、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赤水河—綦江等流域干流或部分支流设置生态补偿断面,补偿方式分为水质补偿和水量补偿两种。
水质补偿方面,若断面月均水质类别每优于水质目标1次,下游向上游补偿100万元,每劣于水质目标1次,则由上游补偿下游100万元,每个断面水质补偿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水量补偿方面,若断面月总(水)量或日均最小下泄流量高于水量目标1次,下游向上游补偿50万元,每低于水量目标1次,则由上游补偿下游50万元。每个断面水量补偿年最高补偿金额原则上为300万元。
补偿资金来源方面,省内断面由市(州)之间相互补偿,出省断面由省级与有关市(州)核算补偿资金。各市(州)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缴纳。省级补偿资金通过统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