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四件地方性法规:
一、废止《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废止《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废止《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四、废止《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