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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可以起诉” 为何物业与业主成了对立面?

近日,“天眼问政”栏目对贵阳市乐湾国际小区业主搭建的玻璃棚遭小区物业强拆一事进行了报道。

业主邓先生在楼栋公共区域搭建的玻璃棚属违法建筑,也收到了当地职能部门下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动手执行的不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而是“坐不住”的物业,直接上手强行把棚子的玻璃全部敲掉。

帮帮哥想起“天眼问政”栏目对物业与业主的矛盾纠纷进行的一系列报道,其中,有未与业主协商直接修建垃圾站的,有不顾噪音影响设置休闲广场的,有随意使用小区公共区域的……这些事件都有一个特点,涉事小区物业在处理事件时,总把自己设置为强势的管理方,而忽视了自己为业主服务的责任。

在乐湾国际小区的玻璃棚事件中,当邓先生找物业理论时,对方理直气壮地回复,强拆是管理手段,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管理的服务范围主要涉及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基本秩序。

这一事件中,乐湾国际小区物业既无执法权,实施的行为也超出了《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范围,何来如此大的底气?

帮帮哥也能理解部分物业工作者的心声:业主各有想法、各有意见,难以统一,没有一些“强硬手段”,无法有效开展工作。

可是物管与业主难道不应该是“将心比心”,把实事办在群众的心坎里?

做事情,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看待分析,但前提必须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才能让人信服。

帮帮哥想提醒一句,物业管理服务过程直面群众,何不协商为先,柔性实施?维护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别让自己站在业主的对立面。 涂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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