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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的动物伤人 管理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王颖

近日,四川崇州一小区发生狗撕咬2岁幼童事件,引发公众热议。“天眼问政”栏目收到网友留言称,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小碧站每天都有野狗闲逛,给行人人身安全带来隐患。无人领养的犬只或是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相关人士有何法律责任?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秦韬宇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首先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秦韬宇说。

该种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相关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能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如果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或者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或者动物原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没有减轻责任、免除责任事由。

可见,若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首先需要承担的是民事方面的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动物造成的是单纯的财产损害,例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如果动物造成的是人身损害,例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甚至是造成伤残或死亡,饲养人或管理人就需要承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的责任。

秦韬宇表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同时有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23年9月1日发布的《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存在饲养大型犬未进行拴养或者圈养、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引或者携带犬只、未用犬绳牵引犬只或者犬绳总长度超过1.5米、在公共楼道、电梯或者其他拥挤场所未为犬只戴嘴套、怀抱犬只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未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的、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等情况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还可能被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

“如果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严重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还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秦韬宇说,若饲养动物造成他人重伤,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死亡,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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