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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新规 22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本报讯(记者 黄军)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哪些情形?哪些情形可以不被处罚?处罚金额是不是可以随意定?日前,贵州出台新规,新修订实施的《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对22种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细化了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五种情形,明确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明确了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其中,对22种情节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例如,企业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但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行为,将不会被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不满10日的等情形。

《裁量权基准》的实施,让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罚裁量中更具有规可循,减少了处罚裁量的弹性,不但保护了执法人员,同时更好地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让安全生产执法更透明、更公平、更有力度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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