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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检察院

支持反诉维护当事人权益

本报讯 (记者 龙蓓 通讯员 孔德正 马渊)2022年8月,原告张某某等人将被告陈某某诉至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陈某某履行金额为24.3万元的车辆买卖协议。

今年3月,陈某某提出撤销该车辆买卖协议的反诉请求,同时向威宁自治县检察院提出民事支持起诉申请。

威宁检察院通过调查核实,张某某等人以办理借款为由,掩盖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的一系列行为,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使陈某某在违背“借款4万元”这一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威宁检察院在综合全案调查核实事实并结合本买卖合同纠纷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决定支持陈某某的反诉请求。

今年6月,威宁法院公开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县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人员出庭履行职务,当庭对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予以宣读和说明。法庭在充分听取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综合全案证据的前提下,作出民事判决,依法支持陈某某的反诉请求。同时采信检察机关提供证据的效力及支持起诉意见,有力维护了民法典赋予的当事人合同撤销请求权。

在办理该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过程中,威宁检察院积极能动履职,充分结合监督办案一体化履职工作要求,将办案中发现的陈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及张某某等人相关的犯罪线索进行一体化履职移送。目前,陈某某司法救助线索已由威宁检察院核实完毕,针对陈某某丧偶多年独自生活、靠在洗车厂打工为生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向陈某某发放了5000元司法救助金,帮助其缓解生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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