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发来的检察建议书已收悉,我局收到建议书后,立刻成立专项工作组,对贵州B矿业有限公司甲煤矿矿权变更登记涉税事项进行调查,目前,贵州B矿业有限公司甲煤矿已自查缴纳了矿权等资产转让所涉及的税费。”近日,一份来自福泉市税务机关的检察建议回复,让福泉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办案检察官确认,流失的225万元税款已全部得到挽回。
前段时间,福泉检察院办理一起民事监督案件,在调取案件全部诉讼材料及执行卷宗中发现,涉案的B公司甲煤矿采矿权可能存在转让未申报缴税的违法问题。随即,福泉检察院干警立刻来到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调取甲煤矿将采矿权转让到C公司名下的相关资料。通过比对实质证据发现,B公司甲煤矿将采矿权转让到C公司名下,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申报纳税,但甲煤矿及C公司均未进行申报,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针对该案中采矿权转让未申报缴纳采矿权转让税费问题,福泉市检察院经审查后,向税务机关等职能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踪案件的整改进程。最终,检察机关通过能动履职,填补了监管漏洞,巩固办案效果。 (王维维 陈国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