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贵阳市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委员会、水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坚决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悉,近年来,第三方施工造成燃气管道泄漏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告》指出,要严格落实“八个必须”强化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六个严禁”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五个一律”强化追责问责。
“八个必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必须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设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必须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四)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六)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通知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熟知安全风险,熟练掌握防范应对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七)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在施工过程中,燃气企业必须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八)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燃气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六个严禁”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严禁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严禁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重压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严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严禁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六)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严禁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个一律”
(一)建设工程施工一律不得影响燃气安全;
(二)燃气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燃气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导致事故发生,一律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未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导致事故发生,一律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举报后未依法查处的,或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