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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村社合一” 推进乡村振兴

吴景林 黄菡薇

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进程中,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贵州在发展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过程中探索出了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社合一”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乡村振兴的新要求、新部署,必须准确把握“村社合一”的理论和实践内涵,推动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在乡村振兴进程中实现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规范资产纽带关系即“资合”问题。为规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直接开展经营产生资产涉诉风险,建议由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占大股,农民社员以土地经营权量化入股,同时吸纳其他合法主体的出资,形成股权合作关系,组建新的合作社,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营业执照。有利于形成村集体、农民社员和其他合法主体三者股权合作的合法经济关系,更好地实现农村综合改革主张的“确权赋能、股份合作”。

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即“人合”问题。推动村支两委成员在“村社合一”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中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村党组织书记依照法定程序作为集体资产股权代表,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为合作社理事长,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监事或监事会按照同样程序产生,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根据法律和章程聘任。这样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政策导向和法律规定,有利于从组织上实现村党组织对自治组织、经济组织的领导。

规范决策运行机制即“事合”问题。由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社合一”合作社绝对控股股东,通过控股股东向村党组织报告重大事项的程序,也即顺利实现了村党组织对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前置研究讨论,村党组织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后再由合作社依照章程作出决定,这样的决策运行机制既确保了党组织对合作社重大事项的领导把关,又尊重了合作社的自主经营权,能有效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在实践层面的有机结合。

可以将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社合一”合作社完整概述为:经过登记赋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法人身份作为主要出资人以经营性资产作为集体股发起,吸收农户社员(主要以土地经营权量化入股、建档立卡户全部加入)及其他合法主体合法出资参与设立;由村党组织提名,村支两委成员通过“一肩挑”“交叉任职”等方式,依照法定程序进入合作社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实行重大事项向村党组织报告,村党组织进行前置性研究讨论,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告。按照以上原则组建和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即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社合一”合作社。这样规范的合作社,一是有利于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有机结合;二是有利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实现确权赋能和股份合作;三是有利于形成以经济关系为底层逻辑的适应农村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的社会生产关系,进而推动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作者单位:贵州新发展理念与多党合作研究中心,贵州省社会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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