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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重大疾病依法撤销婚姻

2022年4月,孔某甲将单某乙诉至威宁自治县法院,称其妻单某乙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却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该婚姻关系满足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同年5月,孔某甲向威宁自治县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

接到支持起诉申请后,威宁自治县检察院立即派员围绕诉讼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及重大疾病诊断记录等关键证据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明,单某乙存在侵害孔某甲作为婚姻当事人知情权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2022年7月,威宁自治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孔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单某乙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县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人员出庭履行职务,当庭对检察机关调取的相关证据予以宣读和说明。法庭在充分听取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后,作出民事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同时采信检察机关提供证据的效力及支持起诉意见,依法撤销孔某甲与单某乙的婚姻。该判决现已生效。

(孔德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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