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真刚 蔡回玉 杨江萍
2022年9月1日起《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从保护传承、发展促进、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为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条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纲,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交融互鉴、包容发展和各民族相互依存、交往融合、共同发展;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着眼于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产业化、现代化、数字化、市场化发展,重点突出建筑、文艺、服饰、医药、饮食等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坚持综合施策,整体推进,着重从资金、项目、产业园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创业扶持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期形成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的整体合力。《条例》更加彰显了中华文化是一个多元的复合文化形态。
全国范围内首次对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行立法保护。《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优秀民族文化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社会等价值,体现民族团结和时代进步要求的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立法保护对象范围广、内容丰富,体现了贵州省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多样性,文化的多样性是实现文化创新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不同特质的文化相互交融,为彼此增添新的元素,激发新的活力,推动贵州优秀民族文化融入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配套立法,也为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增强了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保障了前述两部文化遗产领域基本法律的贯彻实施。《条例》首次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作为立法对象予以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对优秀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具有先行示范作用。
标志着地方保护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一是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统一立法保护。强调对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从不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层面规定对不同类型的非遗进行专门性保护。二是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促进在一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三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统一立法,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艺创作和文创设计,扶持民族饮食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其产品和服务出口。四是行政奖励与监督检查制度并存。设立行政奖励即文物保护特别奖,彰显了对优秀民族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事业参与主体的人文主义关怀,并明确规定对破坏、损害优秀民族文化资源和妨碍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投诉、举报。
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条例》第27条提出,“统筹推进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大数据、大生态等战略行动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关注人才、产业、生态、文化、治理。文化振兴,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奠定精神基础。保护传承并开发利用农耕文化,发挥农耕文化的产业价值、文化价值、生态价值、生活价值,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条例》规定依法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定文化服务单位(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馆等)具体工作,开展宣传、培训等活动,鼓励建设民族文化博物馆、展览馆、民俗馆等,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娱生活,加深了对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认识,生态文明引领乡村振兴。《条例》第7条、23条、40条分别对人才培养进行了规定,将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优秀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发展的工作需要,制定计划,引进专业人才、培养本土人才,建立灵活科学人才选用机制。
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立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了规定,以“文化生态保护区”为章名对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赋予了文化生态保护区重要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条件、保护范围、规划与建设问题,是我国地方立法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开创性举措。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完善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指出“挖掘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中国传统村落、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升乡土文化内涵,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条例》第13条规定依法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意见》的贯彻落实,结合黔东南地方特色,是对《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化生态保护区立法的进一步健全,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原则的进一步完善和推进。
(作者单位分别为贵州省民族研究院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