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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社科普及条例实施

■ 贵州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社科联基地

《贵州省社会科学条例》(下称《条例》)为我省社会科学的普及、开展和实施保驾护航,促进了我省科学普及法治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完善了我省科学普及的支撑功能。

确定了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法律意义和法定边界。首先,对我省社会科学普及这一活动进行了解释说明,划定了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开展的范围,解释了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定义。其次,明确了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形式,保持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方便下位法根据具体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列举了我省社会科学普及的四种主要形式。从内容上看,《条例》对普及主要形式的规定顺应时代、立足实际,既包括了普及活动的一般性,又以简明精炼的语言兼顾了普及实践的本土性。

涵盖了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开展的具体实践形式。《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如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规定,对基层组织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职责作出详细规定。此外,还逐一规定了企业、教育单位和培训机构、研究规划部门和研究机构、各类宣传单位、公共文化场馆管理单位、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机构、文艺团体和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以及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等组织的社会科学普及责任,并根据组织性质的差异化,明确了各自相应的普及形式。

保障了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有效落实。为保障我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顺利推进,《条例》从九个方面制定了保障措施:经费保障、场所保障、产业保障、人才队伍保障、社会保障、成果转化激励、特殊保障、时间保障和设置法律责任。

(执笔:郭婧。本文为省理论创新委托课题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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