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桥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对农村现有生态环境的持续保护和建设。环境社会治理是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和实施路径,是实现乡村生态振兴的一条有益之路,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一个重要思路。
实现广泛的社会参与,转变乡村环境治理的新观念。通过多主体、多中心、协商式、过程性和持续性的解决乡村环境问题和实施生态保护,是环境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通过社会力量促进环境治理,本身就是社会治理内涵在生态环境部分的延伸,也是环境保护部门长期强调的理念。这里的社会力量不仅包括传统环保中所强调的经济力量、法律力量和科技力量,更包括了群团组织、环保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更为重要的是发动乡村居民如何参与到乡村生态环境的建设中来,构建促进乡村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的路径。
各主体间相互配合,实现乡村环境治理手段的新突破。广泛的社会参与离不开各主体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协作,以环境社会治理推动乡村振兴同样离不开各主体、各部门间的广泛和有效合作。在这个过程中,应首要明确的是政府的主体责任和职能范围。政府作为实现目标的政策制定者,需要明确行动目标、制定行动规则和评价标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组织领导社会力量介入;政府作为目标的监测者,需要对社会各界力量的行动效果作出评判,对是否达到目标给予认定。各经济主体需要在行动目标的实现中给予经济支持,法律主体和科技主体提供相应援助和智力支持。
从乡村居民的生活逻辑出发,实现乡村环境治理的新方向。乡村振兴中的环境社会治理归根结底是解决农村老百姓自身的问题。动员乡村居民广泛参与,需要从其自身的生活逻辑出发,不能偏离老百姓的生存和发展逻辑。这其中包含了老百姓与其周边生态环境长期互动而形成的地方性知识,也包括了由这些地方性知识衍生出的生活习惯、文化仪式和村规民约等等,只有尊重这些知识才能让老百姓成为乡村环境治理的一支最重要的基础性力量。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本文为省社科青年课题[19GZQN2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