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恒全 邹先菊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城乡、社区。因此,如何在社区这一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加快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业已成为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命题。
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要重点将如何让社区变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切入点。其本质是对社会治理主体行为、关系和结构的重新建构,其所导向的治理主体之间相互关系是一种相互依存互利共生的“有机团结”模式。为此,需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新时代社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在关系模式上,要积极促进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凝聚和整合。社会治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开展和实施不是哪一主体能够单独完成的,而是需要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目前,我国社会治理的主体可以分为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政府主体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机关,它是社会治理的主导力量。市场主体包括企业、消费者和各类行业组织,它是社会治理最主要的资源配置者。社会主体包括社会组织、公众和公民各种形式的自组织,它既是社会治理的对象,也是社会治理的主要参与者。多元主体共治要求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之间紧密配合,要立足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治理功能和优势,共同促进社会治理事业向前发展,共同推动社会治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而推进社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则要求在推动社区多元治理主体形成共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各治理主体之间在利益、价值和情感方面的一致性,努力促进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实现有机团结,增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最终提升整个社区社会治理系统的凝聚力。
在目标导向上,要努力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是建设社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标导向。其中,“人人有责”是指社区不同社会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均具有相应的责任,厘清各自在社区治理中的责任边界和角色定位;“人人尽责”是指社区社会不同治理主体要根据各自在建设社区社会治理共同体过程中所具有的责任奋发作为,通过有效调动不同治理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不同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功能和优势,着力提升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性、凝聚合力和共识;“人人享有”是指社区不同治理主体要着力使每一位社区成员均能享有社区发展的机会和成果,满足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构成了社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中三位一体的目标体系,三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指明了新时代推进基层社区治理的努力方向,并为社区治理不同主体构筑起了紧密一致的目标联结和行动导向。
在建设思路上,要通过推动资源、权限和服务向基层社区下移来实现共同体的培育。基层的治理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而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效果。要进一步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为此,一方面要将更多的人财物向基层社区倾斜以增强基层统筹使用各类资源的自主性;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推动对基层社区的“放权赋能”。此外,还要在基层社区积极构筑直面群众需求的服务体系。要通过推动资源、权限和服务的下移,使城乡社区真正成为培育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丰沃土壤。
(作者单位: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本文为专项研究课题《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推进基层社区治理的实践经验及其启示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