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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骑行出意外, 同行者要担责吗?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田儒森 2023年09月22日

在贵阳街头巷尾,经常看到有人骑摩托车出行。不少骑友表示,骑摩托车出行不仅便利,而且是一种交际方式。每逢周末,与骑友相约出行,一起看日出日落,心情相当舒畅。

今年28岁的莫先生,之前的生活为每天“三点一线”,办公室——食堂——宿舍,重复而单调。他坦言,那时的生活很无趣。

直到一天,莫先生知道自己的朋友成为一名骑手。每逢周末,他都会跟随骑友前往高坡等地游玩,拍摄漂亮的照片和视频在朋友圈分享,引来众多点赞。“那才是年轻人应该过的生活。”莫先生相当羡慕。

后来,莫先生也购买了一辆摩托车。从那以后,他经常和朋友相约骑车。随着认识的摩友越来越多,莫先生建起了微信群,经常组织大伙骑车出游,并将沿途美景发到群里。

“我很喜欢和大家一起骑行的感受。”莫先生说,一个人骑行很孤独,没有互动,就连拍照都只能自拍。但是一群人感觉就不一样了,一队摩托车穿梭树林、越过村庄,“这种感觉太棒了”。

为了拍摄和骑友一起出行的视频,莫先生特意花了3000余元购买了一台运动相机。每次活动结束后,他都会将视频以及照片剪辑出来供大家观看。

对于莫先生的想法,骑友群里的薛先生深有同感。

他说,一个人骑车确实无聊,但是和骑友一起感受就非常不一样。遇到技术差一点的,要学会耐心等待;碰到骑行快的朋友,则会建议他慢下来。一路骑一路玩,不但能互相提示安全行驶,路上更能相互照应。

“只要群里有人约车,我都积极报名。”薛先生说,当浩浩荡荡的摩托车奔驰在马路上时,那感觉就像拍电影一样震撼。

组队骑行能够带来快乐,然而也伴随着风险,摩托车交通事故频频发生。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贵阳市各个摩友群里,几乎每天都能看到摩友发出的摔车、撞车等事故。正因如此,部分组织者在组织户外骑行时,事先会让大家签“免责协议”,也称“自甘风险”和“君子协议”。

那么,骑行约车,如过程中有人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同行者是否应该担责呢?

对于该问题,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尹姮分析后表示:对于相约骑摩托车的群体来说,组织摩友骑行是一种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组织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担责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种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例如组织者明知道路有巨大风险隐患、天气不适合骑行等等,由于组织有明显过错,而这样的过错和意外结果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组织者就需要承担责任。但是组织者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由于摩托车骑行不属于体育竞技项目,因此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组织者让参加骑行的摩友签订《免责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或协议无效,不能免除组织者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