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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部署进一步做好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 2022年10月07日

(上接第1版)

以上规定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值得注意的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缓缴2022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根据工作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准确宣传解读政策,确保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应知尽知”;要建立本地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工作落实台账,精准掌握本地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情况,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助企纾困作用,帮助企业度过因疫情等阶段性因素造成的暂时性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