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刚 通讯员 杨涛 林鑫 刘芳)3月25日,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在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金顶摩崖”刻字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某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对其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1年7月11日,陈某某在梵净山核心景区红云金顶排队中,用手杖在金顶摩崖石壁刻画“丽水陈国”字样,其行为对梵净山的景观美学功能造成了不可逆的价值损害,对文物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同时,其行为还被其他游客拍摄成视频传至网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同年7月14日,江口检察院对该案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展开调查,以及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经层报省检察院审批同意后,12月24日,该案经铜仁市检察院交办,由江口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办案过程中,铜仁检察机关上下联动破解办案难题,全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多次向贵州省博物馆、梵净山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委托组织专家对受损的区域进行鉴定评估,委托陈某某所在地浙江省检察机关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听取意见,前往广东省依法询问涉案视频发布者及其他见证人,依法扎实做好诉前准备工作,保障办案质效。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结合陈某某认错态度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依法对陈某某作出上述处理。
用优质的司法服务保护梵净山自然遗产地,铜仁审判、检察机关均表示,希望此案的办理,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引导更多市民文明旅游,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