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志愿服务工作,《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3月5日正式施行。
截至目前,我省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实名注册的志愿者570万人、占当地居民人口总数的比例达14.78%,志愿团体2.55万个、志愿项目20.43万个、全省志愿者累计提供志愿服务已超过11074万小时。45%以上志愿服务组织已注册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在民政部门、文明办、共青团的配合下,我省的志愿服务事业已初现峥嵘,但是,我省志愿服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的实施为贵州省志愿服务新高地建设铺平了道路。
《办法》的制定主要围绕四个主题展开:志愿服务管理机制——压实政府职责,强化相关负责部门的配合,层层抓落实。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工作,促进其他组织发展,构建符合实际需求的志愿服务体系。志愿服务活动——细化志愿服务活动规则,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保驾护航。保障与激励——重视志愿服务组织的培养和孵化机制,鼓励、引导慈善、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联动,多元化激励方式,创新时间储蓄和回馈制度,促进志愿服务健康发展。
随着《办法》正式施行,世人对这部体现“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地方性规章的期待,化作了与时俱进的创新亮点。
志愿服务管理各部门分工合理。《办法》第五、六、七条明确了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机制,即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协调,民政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其他各部门和群团组织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共同开展志愿服务管理工作。
统一了志愿者相关信息的录入系统。《办法》第十一、十八条明确了志愿者注册的方式和标准,志愿者至此有了“身份”,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了“路”,异地提供志愿服务时仍有“家”。《办法》第二十、三十五条规范了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使用管理方式,为实现志愿服务数据的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共享交换、互联互通奠定了基础。
规范志愿服务组织的形式。《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为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指明了方向。同时,第十六条、十七条还通过成立志愿服务行业组织、设立志愿服务党组织等形式,促进志愿服务事业规范发展。
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必要保障。《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通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通信等保障方式,解决了志愿者开展志愿活动后顾之忧。
保障了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办法》第三十条强调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保障其合法权益。
鼓励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联动。《办法》第三十四条鼓励志愿者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培训,鼓励志愿服务组织申请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将志愿服务的群众性优势与慈善捐赠的社会化优势、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优势相融合。
多元化激励。《办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分别以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学生的实践学分管理,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考察、公共服务机构优待等多元化形式,激励更多人加入到志愿者服务中来。第四十三条更是通过探索时间储蓄和回馈机制,推动志愿服务互助循环发展。
其他组织有了“组织”。《办法》第四十六条为没有设立成为志愿服务组织的却大量存在的“其他组织”和社区、本单位内部的志愿服务团体进行了规范,为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寻找到法律调整和保护的途径。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