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新时代贵州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总体要求,切实增强做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1.深刻认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出台《意见》的战略考量,坚决从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抓好贯彻落实。
2.牢牢把握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全省实现“四新”目标,推进“四化”实施,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3.坚持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贵州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各级党委应当统筹推动有关部门(单位)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党委政法委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支持、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各级检察院党组要严格执行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的制度。
二、加强检察履职,强化精准监督,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4.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打击少数、教育多数、宽严适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把贵州建成全国最平安省份之一。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坚持创新驱动,护航“十大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
5.始终坚持为人民司法。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危害安全生产等犯罪,切实保障民生福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诉源治理,探索司法办案、信访风险评估、矛盾纠纷化解同步推进,推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诉前。全面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推进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通过听证等方式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司法救助保障,完善多元化综合救助模式。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联动机制,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养成法治观念。
6.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刑事检察监督,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监督,完善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机制。依法履行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健全侦查一体化机制。加强民事检察监督,以全面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强化对行政执行活动特别是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加大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法律规定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范围。建立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与环保督察、审计、监察等工作的有效衔接机制。
三、加强监督制约,提升监督效能,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7.加强人大政协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法律监督等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有关部门(单位)依法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建立无正当理由不落实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向人大常委会年度报告机制。各级政协要通过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支持,同时监督有关部门(单位)依法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8.加强政府及其部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监督,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依法落实检察建议,积极主动履职或纠正违法行为。加强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经费保障,支持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完善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落实市、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9.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衔接配合。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检察机关抗诉、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检察建议的案件纳入执法监督重点范围。检察机关对党委政法委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发现的“问题案件”,依法应当通过法律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及时开展法律监督。
10.加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健全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刑事司法与监察调查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落实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健全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完善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与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
11.人民法院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推动形成共同司法理念、统一司法标准,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维护司法权威。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事项,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协调配合。完善案件卷宗调阅制度,研究制定案卷调阅具体规定。
12.公安机关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规范开展补充侦查,完善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情况反馈机制,提高案件侦查取证质量。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制度。完善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机制。
13.刑罚执行、监管机构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看守所、监狱、戒毒所、社区矫正机构、强制医疗机构等要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加强监管场所监管信息和监控联网建设,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管理。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
14.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要依法监督移送。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有关主管机关要将处分情况及时通报检察机关。
15.提升法律监督效能。完善开展调查核实机制,检察机关依法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调阅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建立检察建议向同级党委、纪委监委和被建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制度,有关单位和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复议。
四、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司法责任制,着力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水平
16.选优配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严格落实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回避及交流轮岗制度。注重从检察机关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干部到党政机关任职,为推进依法治省提供法治人才支持。
17.提升检察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不断提高检察人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检察人员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围绕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目标,健全检察业务专家制度,深化检察人才库建设。加快实施检察机关领军人才培养,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加强检察培训机构建设。
18.夯实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对检察机关政法编制实行省级统筹、动态管理,推动编制向人均办案量大的基层检察院倾斜。完善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招录政策,加大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引进和招录。建立人才激励机制,解决基层“留人难”问题。按照重心下移、检力下沉要求,加大对边远、条件艰苦地区基层检察院帮扶力度。
19.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积极开展跨行政区域改革试点工作。健全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招录、管理、保障制度,畅通三类检察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严格控制编制外聘用人员。实行定期遴选与根据需要适时开展遴选相结合,探索建立员额递补、退出机制。建立健全检察官惩戒和权益保障制度,完善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落实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
20.加强法律监督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进一步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推进证据、案卷电子化、社区矫正等政法大数据和信息共享。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远程提审、远程庭审、远程送达系统建设,加快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建设,提升法律监督工作智能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