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实时、动态发布住房房源、准入核准、租赁管理等信息;编制租赁合同范本,明确权责,合理设置合同期限;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联合监督工作制度,对互联网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
建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构建部门联审机制,由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行、证监、银保监等部门参与,对新建、改建和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及规划联合审查,向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对改建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应设立最低年限,原则上在10年左右,期限届满后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应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出手续,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