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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金保障 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支持 2022年01月27日

《实施意见》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应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申请专项债券,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可安排补助资金用于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同时,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从2021年10月1日起,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